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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高崎海关党建活动来到RQSPACE进行参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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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高崎海关党建活动来到RQSPACE进行参访,海关的党员同志了解了作为国家级海峡两岸青创基地RQSPACE建设情况,基地负责人屈总介绍道:“RQSPACE主要专注于台湾青年创业服务,目前入驻的企业七成是台资企业”。同时党员同志了解了一些台湾团队的产品,对于台湾产品的一些创意表示赞赏。另外海关官员也介绍了:“为支持海峡两岸企业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海峡两岸海关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试点,厦门则是试点城市之一。目前海关免费帮助企业入证AEO服务,基地也可以多推荐企业进行AEO认证。”

 

啥叫AEO?

世界海关组织(WCO)在2005年第105/106届理事会年会上通过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标准框架》构建于两个支柱之上,即海关与海关之间的合作和海关与商界之间的合作。AEO是“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是世界海关组织为了实现《标准框架》,构建海关与商界之间的伙伴关系,实现贸易安全与便利目标而引入的一项制度。AEO制度是海关对守法程度、信用状况和安全水平较高的企业进行认证、认可,从而给予其切实便利和优惠措施的制度。

AEO在《标准框架》中的定义是,货物在国际流通中,其职能已由海关确认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相关各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各方、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AEO如何转化为国内立法?

由于《标准框架》只是个框架性文件,各国需要将其转化为国内立法才能具体实施。国际上将AEO转化为国内立法的通行做法有两种,第一种是新设转化,即设立一项全新的AEO制度,如美国、欧盟和韩国;第二种是合并转化,即把某项与AEO制度相类似的国内制度进行修改并加入AEO相关元素,如日本、马来西亚。不管哪种方式的转化,都要在国内立法中体现《标准框架》中关于AEO制度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

2005年,中国海关积极响应WCO的倡议,签署了实施《标准框架》的意向书,并于2005年至2008年进行了AEO制度转化的研究和实践。2008年中国海关对当时的企业分类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0号令,以下简称“《分类办法》”)和配套的相关规定,将AEO制度关于守法、贸易安全和海关与商界的合作伙伴关系等实体要求,以及贸易便利措施、验证程序纳入其中,将AEO制度具体转化为国内制度。

其中AA类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与世界海关组织的AEO制度相关要求一致,是中国海关的AEO企业。2011年对《分类办法》进行了修订(海关总署第197号令),对AA类企业的标准进行了完善,使之与WCO的AEO标准更加一致。截至2013年底,我国共有AA类企业2910家。

有啥好处?

AEO制度对企业的便利分为以下两种:一是通过AEO制度本身获得的益处,包括改善供应链管理、获得海关提供的便利措施(如减少在海关通关的时间及成本、降低查验率、海关为AEO提供专门的客户协调员、成为海关简化手续的最先受益者)、改善与海关的关系和提高贸易竞争力;二是通过AEO互认获得的益处,包括从互认国家海关获得的益处、消除不同国家海关关员的重复现场查验、增加国际商业的透明度,通过相似的安全监管平台和信息、情报的交换共享加速国际贸易的流动。

中国与哪些国家已签署《互认安排》?

中国大陆海关目前已经签署了三个AEO互认安排,第一个是2012年6月份签署的与新加坡的AEO互认安排,于2013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第二个是2013年6月签署的与韩国的AEO互认安排,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实施;第三个是2013年10月和中国香港签署的互认安排,计划2014年上半年实施。

这三个AEO互认安排的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承认双方AEO制度的兼容性;接受对方对于认证企业的验证结果和认证状态;给予对方认证企业降低查验率、简化单证审核、优先通关、设立联络员、非常时期的优先处置等便利措施;定期交换认证企业信息;信息保密等。

三个互认安排的签署,将利好从事中新(加坡)、中韩以及内港进出口贸易的企业,特别是双方的AEO进出口企业。这些AEO进出口企业可以享受上述互认安排提供的通关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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